(2016)辽0291民初45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丁春晶与莫莱克斯(大连)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春晶,莫莱克斯(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4529号原告:丁春晶,女,1980年3月16日,地址:金州新区。被告:莫莱克斯(大连)有限公司,地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港顺大街2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春晶诉被告莫莱克斯(大连)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春晶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春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丁春晶负担。审判长 高晓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庆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