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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民初45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丁春晶与莫莱克斯(大连)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春晶,莫莱克斯(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4529号原告:丁春晶,女,1980年3月16日,地址:金州新区。被告:莫莱克斯(大连)有限公司,地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港顺大街2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春晶诉被告莫莱克斯(大连)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春晶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春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丁春晶负担。审判长  高晓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庆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