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8执保1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程朝东与顿邵鹏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朝东,顿邵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保137号之二申请人程朝东,男性,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顿邵鹏,男性,汉族,住东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年10月17日生效的(2016)鲁1728财保371号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顿绍鹏名下的银行存款40万元和查封被执行人顿邵鹏所有的位于东明县曙光路南侧交通局家属院房产证号为房权证东房(私)字第××号,面积为130.11平方米的房产一套一年。本院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保全完毕。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执保1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卫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谷振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