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3民初44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陈志与周观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周观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4498号原告:陈志,市民。被告:周观海,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与被告周观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4元减半收取262元,由原告陈志负担(原告陈志已预交)。审判员 游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