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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执8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眉县常兴镇存明饲料经销部诉被樊广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眉县常兴镇存明饲料经销部,樊广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838号申请人眉县常兴镇存明饲料经销部,住所地:眉县常兴宏叶路北排。注册号:610326600019117。负责人何存明,男,生于1962年4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眉县常兴镇郭何村*组。身份证号:6103261969********。被执行人樊广元,男,生于1959年5月13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眉县常兴镇岭堡村*组。身份证号:6103261959********。申请人眉县常兴镇存明饲料经销部诉被执行人樊广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2016)陕0326民初896号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樊广元于2016年10月11日前清偿原告眉县常兴镇存明饲料经销部欠款3000元整。现申请人申请执行案款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案款3000元履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民初896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领会代理审判员  刘林刚代理审判员  王亚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武 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