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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执13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王丽与成士恩、葛素芹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成士恩,葛素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1349号申请执行人王丽。被执行人成士恩。被执行人葛素芹。本院在执行王丽与成士恩、葛素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江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王信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秦晓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