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1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执行人平凉市泾川县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海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凉市泾川县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新岐,何永平,赵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21执159号申请人平凉市泾川县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张新岐,男,汉族。被执行人何永平,男,汉族。被执行人赵海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平凉市泾川县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永平、张新歧、赵海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赵海峰自动履行5000元。张新歧、何永平找不到人,经向所在社区调查,下落不明,经查询银行无存款,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线索,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川县人民法院(2016)甘0821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王新林审判员 王自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亮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