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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8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发、李荣翠与被执行人骆天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发,李荣翠,骆天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8执209号申请执行人XX发、李荣翠。被执行人骆天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发李荣翠与被执行人骆天健借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骆华超审判员  乐荣明审判员  黄正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泽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