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8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发、李荣翠与被执行人骆天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发,李荣翠,骆天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8执209号申请执行人XX发、李荣翠。被执行人骆天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发李荣翠与被执行人骆天健借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骆华超审判员 乐荣明审判员 黄正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泽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