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2民初30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曹胜钢与林顺兴、陈章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胜钢,林顺兴,陈章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2民初3098号原告:曹胜钢,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林顺兴,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丹阳。被告:陈章天,男,195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丹阳。原告曹胜钢与被告林顺兴、陈章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胜钢撤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 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锦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