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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2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某甲、杨某乙等与黄某、蔡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郑某,黄某,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19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甲,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杨某乙,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郑某,女,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黄某,女,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现居住在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蔡某,女,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现居住在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乙、郑某、杨某甲与被执行人蔡某、黄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经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徐 杭执行员 黄志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芬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