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15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鹏与侯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鹏,侯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150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王鹏,男,汉族。被执行人侯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王鹏申请执行侯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 智代理审判员 孙 燕代理审判员 吕永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郝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