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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6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蔡春华与深圳市鹏展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张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春华,张勇,深圳市鹏展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6102号原告蔡春华。委托代理人吴淑敏,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忠国,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勇。被告深圳市鹏展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大道4018号华丰国际商务大厦三A楼3A15号。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蔡春华与被告张勇、深圳市鹏展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在指定期间内逾期未预交简易程序转普通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在指定期间内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蔡春华撤诉处理。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29元,本院退还64.5元。本案诉讼费64.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高  小  丽人民陪审员 张  晋  雄人民陪审员 刘  水  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丹丹(兼)书 记 员 曾    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