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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民初41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端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端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4105号原告:端某,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二圣中学北500米句容市。被告:张某,女,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原告端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端某负担。审判员  程时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