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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执8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林乐齐与魏建兵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乐齐,魏建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827号申请执行人:林乐齐。被执行人:魏建兵。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4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涉案土地租给被执行人继续使用,被执行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费,待土地租赁到期后再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4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 方 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也存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