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执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时龙与被执行人陈捍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时龙,陈捍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502号申请执行人:江时龙,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陈捍朋,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执行江时龙与陈捍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魏审判员 方超代理审判员程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日 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