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1民特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建省霞浦县鑫鹏典当有限公司行与福建省霞浦县东港酒业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省霞浦县鑫鹏典当有限公司行,福建省霞浦县东港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1民特20号申请人:福建省霞浦县鑫鹏典当有限公司行,住所福建省霞浦县松港街道东吾路170-172号三层。法定代表人:张恒兵,总经理。被申请人:福建省霞浦县东港酒业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霞浦县松港街道工业桃源1号区。法定代表人:方守正,总经理。申请人福建省霞浦县鑫鹏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鹏典当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霞浦县东港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港酒业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鑫鹏典当公司称,请求裁定拍卖或变卖东港酒业公司抵押给鑫鹏典当公司的霞国用(2008)第160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东港酒业公司担保的16235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9日,鑫鹏典当公司与东港酒业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约定东港酒业公司向鑫鹏典当公司借款1623500元,并以霞浦县东关桃园1号区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鑫鹏典当公司。2013年4月10日鑫鹏典当公司与东港酒业公司签订抵押典当合同,东港酒业公司自愿将其自有的位于霞浦县松港街道工业桃源1号区[霞国用(2008)第1605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其按期归还鑫鹏典当公司16235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债权得到清偿的担保。由于东港酒业公司到期没有偿还上述借款,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东港酒业公司称,鑫鹏典当公司陈述的是事实,东港酒业公司计划在2016年12月15号前偿还该笔款项。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东港酒业公司出具的《借条》,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对借款及抵押事实进行了确认,同时该抵押事实并经政府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依法设立。东港酒业公司未能及时偿还款项,已经构成违约。鑫鹏典当公司有权依法要求东港酒业公司偿还所欠款项,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鑫鹏典当公司请求对东港酒业公司名下的抵押财产即位于霞浦县松港街道工业桃源1号区[霞国用(2008)第1605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变卖,以优先偿还鑫鹏典当公司的债权1623500元,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福建省霞浦县东港酒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霞浦县松港街道工业桃源1号区[霞国用(2008)第1605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优先清偿申请人福建省霞浦县鑫鹏典当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福建省霞浦县东港酒业有限公司的债权1623500元。申请费6471元,由被申请人福建省霞浦县东港酒业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苏玲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艳雯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