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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2621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原告西藏林芝三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芝海螺经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藏林芝三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林芝海螺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2621民初172号原告:西藏林芝三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林芝市。法定代表人:唐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翁遥,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芝海螺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林芝市。法定代表人:阿郎,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西藏林芝三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芝海螺经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受理原告西藏林芝三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林芝地区海螺经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5)林中民二初字第1号,并于2016年6月28日审理终结,但因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判决,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尚未审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赵焱烨审 判 员  杨海波代理审判员  杨 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金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