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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刑更字第66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余秋香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秋香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6673号罪犯余秋香,女,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江市人。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临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认定余秋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原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10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余秋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经委托江西省女子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余秋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秋香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明军审 判 员  李水金代理审判员  潘 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巫慧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