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02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孙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02刑初41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无固定职业,中共党员。2015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21日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逮捕。现羁押于烟台市芝罘区看守所。辩护人刘岩,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以烟芝检公三刑诉[2016]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辛霞,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刘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某向他人提供虚假的房产信息,指使他人伪造烟房权证芝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后,以200元的价格购买此证,并于同年9月26日使用该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向姜某借款人民币四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孙某的供述,证人姜某、王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证明,借款合同证明,(青)公(刑)鉴(文检)字[2016]029号文件检验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情况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孙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目的系借贷用于生产经营而非违法犯罪活动,且情节显著轻微,不应当认定为犯罪的辩护意见,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孙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予以从轻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赵 文 娟人民陪审员 徐 桂 萍人民陪审员 邹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杨(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