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9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张勇、韦承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韦承宽,韦丽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9执255号申请执行人张勇,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大化县。被执行人韦承宽,男,壮族,1971年2月4日出生,河池市建行职工,户籍住址河池市。经常居住地河池市金城江区。被执行人韦丽乘,女,壮族,1974年9月11日出生,户籍住址河池市。经常居住地河池市金城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勇与被执行人韦承宽、韦丽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韦丽乘名下登记有壹辆车牌号为桂M×××××轩逸牌小型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韦丽乘所有的车牌号为桂M×××××轩逸牌小型汽车壹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马会莲审 判 员 黄培晟代理审判员 黄燕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吉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