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民初43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永宏与福钢科技(福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宏,福钢科技(福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4376号原告张永宏,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徽县。委托代理人姚小召,福建倍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钢科技(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招商局漳州开发区1M2地块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628293957。法定代表人李明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伟,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慧敏,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张永宏与被告福钢科技(福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宏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永宏负担。审判员 黄金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少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