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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民初43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永宏与福钢科技(福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宏,福钢科技(福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4376号原告张永宏,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徽县。委托代理人姚小召,福建倍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钢科技(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招商局漳州开发区1M2地块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628293957。法定代表人李明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伟,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慧敏,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张永宏与被告福钢科技(福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宏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永宏负担。审判员  黄金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少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