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3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洪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常乃运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祥,常乃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3执495号申请执行人王洪祥,男,196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委托代理人赵宏伟,海林市柴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常乃运,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申请执行人王洪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常乃运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的(2016)黑1083民初497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洪祥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常乃运尚欠申请执行人王洪祥人民币59637.5元(含案件受理费,未含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083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燕萍审判员 崔海峰审判员 陈富友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思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