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民初51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赤峰市中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海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中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海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5175号原告:赤峰市中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黄桂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泽辉,女,系赤峰市中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李海军,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赤峰市中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海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赤峰市中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市中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赤峰市中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84元(原告已预交),由赤峰市中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锐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新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