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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37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孙伟光与陆天丰、胡国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伟光,陆天丰,胡国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3770号申请执行人:孙伟光,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陆天丰,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胡国娣,女,195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4687号孙伟光诉被告陆天丰、胡国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陆天丰、胡国娣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孙伟光损失28000元,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37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莫 建 江助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炯(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