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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2民初147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黄悟元与朱满意、凡绪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悟元,朱满意,凡绪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2民初1477-2号原告:黄悟元,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梅,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永飞,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朱满意,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告:凡绪东,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原告黄悟元与被告朱满意、凡绪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原告黄悟元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悟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慧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梦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