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刑终2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庞椰柯等贩卖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庞椰柯,韩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刑终283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庞椰柯,曾用名雪侠,女,汉族,1981年12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初中文化,无业,住临泉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日被临泉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刘航,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涛,男,汉族,1968年2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初中文化,无业,住临泉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日被临泉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庞椰柯、韩涛犯走私、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2016)皖12刑初1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庞椰柯、韩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11月中旬,被告人庞椰柯、韩涛和殷玉东(另案处理)经计议后,欲到缅甸共同购买海洛因予以贩卖。三人遂携带毒资乘客车从安徽省临泉县至云南省昆明市,后转车至云南省孟连县,通过偷渡的方式到达缅甸。在缅甸邦康,庞椰柯、韩涛和殷玉东分别出资,并通过辛延松(已判刑)将毒资交给辛克忠(另案处理)购买三块海洛因(每块海洛因重350余克)。辛克忠让三人中留下一人帮忙将毒品运回临泉,殷玉东遂留在邦康。后庞椰柯与韩涛返回云南省昆明市,于2014年11月22日共同乘坐飞机至河南省郑州市,并一起返回安徽省临泉县。后殷玉东以家中有事为由,离开邦康,并于2014年12月3日从云南省昆明市乘坐飞机至河南省郑州市,并返回安徽省临泉县。2014年12月11日,辛延松、刘春领(已判刑)与辛克忠等人商议,由刘春领驾驶浙C8LY**汽车从前面探路,辛延松、孙彬彬(已判刑)驾驶改装的豫P6G5**北京牌越野车负责运输毒品至临泉。2014年12月12日,三人驾驶车辆行驶至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境内被公安人员抓获。经检查,在辛延松乘坐的北京牌越野车后排座位下方的夹层内,发现76大块嫌疑毒品(随机抽取10块平均净重350.67克)、7小块嫌疑毒品及9包嫌疑毒品,经当面称量,被查获的嫌疑毒品净重共计29650克。经鉴定,毒品编号为01017的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平均含量为50.8%,毒品编号为018026的检材中均检出吗啡成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查获并扣押涉案毒品照片载明,现场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76大块、7小块及疑似吗啡9包。2、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载明:该案由颍上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并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侦查。韩涛、庞椰柯于2015年7月2日被抓获。(2)抓获经过载明,2015年7月2日,临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庞椰柯、韩涛。(3)前科查询记录载明,韩涛、庞椰柯无犯罪前科。(4)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载明,辛克忠于2014年12月28日被刑拘在逃。(5)(2015)阜刑初字第00115号刑事判决书载明,辛延松、孙彬彬等人因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被判刑的情况。(6)银行卡交易查询记录载明,案发前,庞椰柯、韩涛、谷小五(庞椰柯丈夫)的邮政储蓄银行交易信息。(7)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载明:谷小五于2014年12月28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12月29日在安徽省蚌埠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8)通话记录载明,庞椰柯手机1539815****与谷小五手机1539815****的通话记录情况。(9)航班信息载明:庞椰柯、韩涛于2014年11月22日乘坐南方航空公司CZ3496号航班从昆明至郑州;殷玉东于2014年12月3日乘坐南方航空公司CZ3496号航班从昆明至郑州。(10)吸毒人员尿样现场检测报告书载明,韩涛、庞椰柯经尿样检测均呈冰毒阴性。(11)颍上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的说明载明:2015年7月7日,侦查人员在蚌埠强制隔离戒毒所调取了谷小五于2015年7月2日、7月5日共三段亲情电话录音,内容涉及庞椰柯案件。(12)户籍证明载明:庞椰柯出生于1981年12月12日,韩涛出生于1968年2月18日,均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鉴定意见(1)(阜)公(理化)鉴字【2014】353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载明:在送检的117号检材中均检测出海洛因成分;1826号检材中均检出吗啡成分。(2)(阜)公(理化)鉴字【2015】141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载明:送检的117号检材中均检测出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平均含量为50.8%。4、勘验、检查、搜查、称量、辨认、提取笔录(1)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载明:2014年12月16日,民警当着辛延松面对豫P6G5**北京牌越野车进行切割,共发现嫌疑毒品92包,并予扣押。2015年7月2日,民警依法对韩涛在临泉县城关镇的租房处进行搜查,扣押BOQI手机一部、银行卡等物品,并从韩涛处扣押华为手机一部、手表一块。同日,民警依法对庞椰柯在临泉县城关镇的租房处进行搜查,扣押手机一部、汽车一辆、银行卡等物品。(2)勘验、检查笔录载明,对韩涛、庞椰柯扣押手机信息的勘验、提取情况。(3)称量、提取笔录及照片载明:民警当着辛延松、刘春领、孙彬彬的面,对7个、9个、76个包装一致的嫌疑毒品分别进行称量,净重分别为26650克、1049.8克、1950.2克,共计29650克,并依法分别提取检材备检。(4)辨认笔录载明:韩涛分别混杂辨认出张利、辛克忠、孙彬彬、殷玉东、辛延松、刘春领,殷玉东分别混杂辨认出辛克忠、辛延松、张利、孙彬彬,辛延松分别混杂辨认出韩涛、庞椰柯,孙彬彬分别混杂辨认出庞椰柯、韩涛,黄某某分别混杂辨认出庞椰柯、韩涛、殷玉东。5、视听资料(1)检查工作记录、电话录音载明:谷小五与庞椰柯于2015年7月2日、7月5日的亲情通话情况,内容涉及本案。(2)视听资料载明,民警依法对韩涛、庞椰柯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6、证人证言(1)黄某某证言:2014年11月中旬,其在缅甸邦康通过辛克忠认识了殷玉东、庞椰柯、韩涛。殷玉东对其说他们带着钱去找辛克忠一起贩毒。辛克忠对其说这次带的毒品中有殷玉东、庞椰柯、韩涛兑钱买的四块毒品。(2)吕某某(韩涛儿子韩某某房东)证言:2014年7月,其帮韩涛向其的邻居李俊华借过5万元,但韩涛到现在没有还。当时韩涛讲他儿子韩某某做卤肉生意缺钱,让其帮忙借钱。7、另案被告人供述(1)殷玉东供述:大约在2014年11月,其老表谷小五打电话让其到他家去。其到他家以后,他说他见了庞营乡一个小名叫“文明(辛克忠)”的人,并说辛克忠通过贩毒挣了很多钱,还说辛克忠愿意帮助他贩毒挣钱。谷小五问其是否参与贩毒挣钱。其说好。过了20多天,谷小五打电话让其去他家,并说辛克忠这几天一直没在家,去了与云南省孟连县的孟阿接壤的一个叫邦康的地方。又过了约一个星期,谷小五跟其讲他姐夫韩涛知道辛克忠在邦康的具体地点。之后,其和韩涛、谷小五妻子庞椰柯就商量一起去邦康找辛克忠。第三天,其三人从临泉坐汽车去信阳,从信阳又坐汽车到昆明,从昆明南部客运站外面坐黑车到了普洱市,从普洱市包车去了孟阿口岸,从孟阿做橡皮艇偷渡到邦康。之后,其三人住在邦康的一个宾馆。其和庞椰柯在宾馆。韩涛去找辛克忠,但没有找到。其三人吃过午饭,刚从饭店出来,然后从一辆三轮车上下来两个人和韩涛讲话。韩涛让其和庞椰柯先回宾馆,他们三人去找辛克忠。天快黑时,韩涛和辛克忠,还有两个和韩涛打招呼的人到其住的宾馆。当天晚上,庞椰柯问韩涛那两个和他打招呼的人是谁。韩涛讲年轻的是韩保全,年龄大一点的是韩保全的老板黄某某。其就认识了韩保全、黄某某。其带了4万元。韩涛和庞椰柯均带了5万元。其三人带这些钱的目的就是把钱交给辛克忠贩毒用,能得到双倍的钱。第三天中午,韩涛说辛克忠那边钱已经凑够了,没办法再带其三人了。庞椰柯说跑那么远,还花了那么多路费,再跟辛克忠商量商量。韩涛就去找辛克忠商量。韩涛回来说商量好了,辛克忠同意从其三人这拿11万元,用好后会给22万元,但是需要其三人留下一人帮辛克忠。最终其三人商量韩涛和庞椰柯每人拿4万,其拿3万,共11万,其留下帮辛克忠贩毒,回头挣的11万元三人平分。之后其三人去了辛克忠一个朋友的房间,当时辛克忠就在房间里面,其三人把11万交给了辛克忠。第二天,韩涛和庞椰柯就回家了。其在邦康又住了大半个月。其去找辛克忠。辛克忠不在,辛延松在房间里。其说其家有急事,其要回去。辛延松让其自己跟辛克忠讲。辛克忠问其有啥事,其说家里有急事。辛克忠就对其说回去吧,到家不要乱说,并给其拿了一万元。其说庞椰柯和韩涛的钱怎么办。辛克忠说回去再讲。第二天早晨,其又从勐阿渡口偷渡回来,然后坐客车到昆明,从昆明坐飞机到郑州,从郑州坐大客车回临泉。(2)辛延松供述:其在邦康的莱隆康宾馆住了十几天,并见到了两男一女。其以前就认识当中的韩涛,在邦康才认识的庞椰柯、殷玉东。当时韩涛到其住的宾馆找其,并说他来找辛克忠弄点毒品,一起来的还有庞椰柯、殷玉东。一天,庞椰柯到其住的地方说韩涛让她和殷玉东合伙弄一块毒品,韩涛自己弄一块毒品。庞椰柯不同意,并与韩涛、殷玉东吵起来。辛克忠说不要吵,他给三人分别弄一块毒品,但要留下一人帮助跟车。三人就商量让殷玉东留下,并在其住的房间分别拿出45000元给辛克忠。韩涛让辛克忠数钱,辛克忠说不用数了。其帮辛克忠数殷玉东、韩涛的钱。庞椰柯把钱直接给辛克忠了。后来韩涛和庞椰柯就回临泉了。一个货就是一块海洛因,一块重350克。(3)孙彬彬供述:其在缅甸见过临泉去的四个人,三男一女,应该也是找辛克忠拿毒品的。其不知道她们拿到毒品没有。他们中间的两男一女先回国了,其中一个叫“冬冬”(殷玉东)的留下来了。其与辛克忠的老表、殷玉东打牌时闲聊。殷玉东讲他从家里拿6分的高利贷,最少要带一块毒品回去。辛克忠安排殷玉东和其开车把毒品带回临泉,但后来殷玉东家里有事先回国了。辛延松讲殷玉东真不靠谱,说走就走,不给他带了。辛克忠讲既然收了钱,至少给殷玉东带一块毒品。其不知道殷玉东给辛克忠多少钱,但被查获的毒品有殷玉东的。其在缅甸见过的那二男一女,其听辛延松说她们贩卖毒品的数量比较大。8、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庞椰柯供述与辩解:其的手机号码1539815****。其丈夫叫谷小五。其没有贩卖毒品。韩涛是谷小五的姐夫。殷玉东是谷小五小姨的儿子。其和他俩没有矛盾。其不认识辛克忠、黄某某、韩保全、辛延松。其婆姐谷玉美因为贩卖毒品于2014年8月在昆明被执行死刑。因谷玉美贩卖毒品的事,其帮她找律师去过云南五六次。谷玉美被执行死刑前告诉其张进才欠她10万元。2014年10月,其和韩涛、殷玉东去云南找张进才要钱。一天早上,其和韩涛从临泉县城坐客车,上车时其见殷玉东也在车上。韩涛讲殷玉东去玩。其三人到一个地方,又坐一辆卧铺车到云南昆明。三人吃饭后,坐黑车到一个地点,又转一辆车到一条河旁边,又坐船到对岸。下船后的路不好,其三人步行到一家宾馆住下。天黑时,韩涛说没有找到张进才。第二天,韩涛和殷玉东去赌场。第三天,其说要回家。韩涛说殷玉东不走,他在这玩。其和韩涛走到河边坐船到对岸,又坐一辆小客车到一个地方。其和韩涛坐飞机到郑州,从郑州坐车到界首,然后回临泉。其不知道其住的宾馆是不是在云南。(2)被告人韩涛供述与辩解:其的手机号码1370567****。其因为到缅甸购买毒品被民警抓获。2014年10月的一天晚上五六点,其小孩舅谷小五、小孩舅妈庞椰柯和殷玉东三人到其在临泉县城租房处找其。谷小五说辛克忠回来时,他请辛克忠吃饭唱歌花了一万多元,并让辛克忠带他贩毒。谷小五还让其和他一起找辛克忠贩毒挣钱。庞椰柯讲其几人去找辛克忠试试,辛克忠给带毒品就带,不给带就当去旅游,她给其报销路费。其就同意了。过了十多天的晚上六七点,谷小五、庞椰柯、殷玉东又去其租房处找其,三人还是跟其商量去缅甸找辛克忠购买毒品的事情。当天晚上其四人商量每人带5万元购买毒品。第二天早晨,庞椰柯和殷玉东打的去其租房处接其。当时其问庞椰柯为什么谷小五不去。她讲谷小五有吸毒前科,怕路上民警检查。其三人打的去临泉县新建的客运车站,坐9点的车往昆明去。其三人商量每人兑1000元用于路上吃喝花销。第二天下午5点左右,其三人到了云南省昆明市,又坐黑出租去了孟连,并于第三天7点多坐客车到孟连和缅甸交界的渡口。三人偷渡到缅甸一人100元,后坐摩托三轮车去了缅甸邦康。其三人于上午11点到了邦康的一家宾馆。因其于2013年在缅甸的一家宾馆见过辛延松,其就自己到那家宾馆找辛延松。其找到那家宾馆,并问了老板辛延松的房间号。其在该房间找到了辛延松。他问其怎么来了。其说谷小五跟辛克忠说好了,让辛克忠带他贩毒,但辛克忠没有打招呼就走了。谷小五请辛克忠吃饭花了一万多元,庞椰柯心疼钱,就让其带她过来找辛克忠。辛延松说他问问辛克忠。当天下午三四点,辛延松到其住的宾馆,对其、庞椰柯、殷玉东说毒品已经装满了,没有地方带了。庞椰柯说其三人大老远跑过来,让辛延松帮其三人带点毒品。其和殷玉东也说让辛延松想想办法。辛延松说他回去找辛克忠再商量。第二天上午,辛克忠和辛延松到其住的宾馆。辛克忠跟其三人讲他也不当家,回去他跟辛延松再商量。第三天,其三人又到辛延松住的宾馆。辛延松讲他跟辛克忠商量了,给其三人带两块毒品,并让其三人商量怎么带。其三人回到宾馆商量,庞椰柯就不愿意,并讲她必须要带一块毒品。第四天,其三人又去找辛延松商议,能不能每人带一块海洛因。辛延松就讲其三人留下一个人跟车,可以给每人带一块海洛因。其三人商量后让殷玉东留下跟车。辛克忠和辛延松就讲其和庞椰柯回去等毒品出售后每人再给殷玉东2万元,并讲他们还给殷玉东跟车费。其就问钱交给谁。辛克忠讲他不收钱。其三人就将分别兑的4万元,共计12万元扔到辛延松的床上。后辛克忠和辛延松数的钱。第六天,其和庞椰柯从缅甸邦康坐三轮车到渡口,然后原路返回昆明,从昆明坐飞机到郑州机场,从郑州坐客车回到临泉。其跟庞椰柯回家10天左右,其问殷玉东毒品回来没有。他跟其讲毒品过几天就回来了,到时有人跟他联系。过十几天,有人讲辛延松和辛克忠从缅甸运的毒品出事了。又过了一两个月,殷玉东又到其租房处让其和他去缅甸购买毒品。其讲不去。他就走了。后来其听殷玉东母亲讲殷玉东因为毒品的事情被民警抓了。5万元毒资是其儿子韩某某的房东吕某某帮其借的高利贷。其三人说的毒品就是海洛因,一块有300多克,拿回家能卖十几万。原判认为:被告人庞椰柯、韩涛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走私、贩卖海洛因1050克,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庞椰柯、韩涛在共同犯罪中积极主动,地位、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韩涛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庞椰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韩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庞椰柯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人韩涛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三、作案工具手机三部及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庞椰柯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主要提出:庞椰柯没有参与毒品犯罪,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二审法院宣告庞椰柯无罪。韩涛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持异议,上诉主要提出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庞椰柯、韩涛犯走私、贩卖毒品的事实已被一审列举的证据证实,所列证据均在一审庭审时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二审期间,上诉人、辩护人未提出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对庞椰柯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庞椰柯归案后虽否认参与毒品犯罪,但其对于在2014年11月期间,与韩涛、殷玉东共同前往云南昆明,坐黑车到某地方又乘船到对岸的宾馆入住,过几天后殷玉东留下,其与韩涛返回临泉的事实不持异议。韩涛、殷玉东一致供认案发前,其与庞椰柯共同计议到缅甸找辛克忠参与贩毒活动,后三人经云南偷渡到缅甸找到辛克忠,并与辛克忠商定出资认购毒品用于贩卖,韩涛、殷玉东关于和庞椰柯在进行毒品犯罪活动期间的预谋组织、行程路线、参与贩毒模式及认购毒品数量、种类等方面的细节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辛延松、孙彬彬供述和黄某某证言证明,庞椰柯、韩涛、殷玉东于案发期间到缅甸找辛克忠参与毒品犯罪,其中辛延松关于庞椰柯、韩涛、殷玉东在缅甸期间与辛克忠商议购买毒品过程的供述与韩涛、殷玉东的供述相互印证,并有辨认笔录、现场查获毒品、亲情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佐证。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认定庞椰柯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故对庞椰柯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诉辩意见均不予采纳。对韩涛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已认定韩涛具有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的坦白情节,并在量刑时予以体现,根据韩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原判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适当。故对韩涛提出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庞椰柯、韩涛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走私、贩卖海洛因1050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庞椰柯、韩涛的行为积极主动,地位、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韩涛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震审 判 员 刘和平代理审判员 安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 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