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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4民初19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弥和国与广东惠邦物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弥和国,广东惠邦物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4民初1960号原告弥和国,男,汉族,1960年6月13日出生,住陕西省彬县。被告广东惠邦物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南水镇南港中路128号2幢1层106号。法定代表人刘姗燕。原告弥和国与被告广东惠邦物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弥和国申请免交诉讼费未获批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弥和国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谢潇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汤淋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