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8刑初2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8刑初274号之一自诉人薛迎春某某诉被告人李顺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本院于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作出(2016)豫1628刑初274号刑事裁定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裁定书“审判员刘辉”;现更正为“审判长刘辉,审判员徐莹敏,审判员陈德星”。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2016)豫1628刑初274号刑事裁定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辉审判员 徐莹敏审判员 陈德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