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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执字第1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杨怀金与严登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怀金,严登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开执字第1396号申请执行人:杨怀金,男,汉族,1962年4月24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严登瑜,男,汉族,1971年9月20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杨怀金与严登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亦无车辆、土地、房屋及工商登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蓉审判员 罗春国审判员 王海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 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