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02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陈前跃与王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前跃,王风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02民初695号原告:陈前跃。被告:王风林。原告陈前跃与被告王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前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风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前跃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王风林立即归还借款4万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被告因经营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4万元,借款时间2015年6月3日,并���头承诺每月给付利息800元。后被告一直未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被告王风林在审理期间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材料。原告陈前跃提交了借条一份,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于2015年6月3日出具了借条,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院认为,原告陈前跃与被告王风林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已要求被告还款并提起诉讼,被告王风林应当返还借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风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前跃借款本金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1406元,由被告王风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分理处,帐号:11×××61。)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许 蓓人民陪审员 郭建庆人民陪审员 雎开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方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