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执14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彦君与社天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彦君,折天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1498号申请执行人张彦君,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折天宇,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张彦君与社天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3日做出的(2016)内0627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折天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彦君于2016年7月2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6年7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折天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折天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折天宇的工资收入,申请人张彦君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鹏程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代理审判员 刘益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秀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