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525民初31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固始豪木佳木业有限公司、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固始豪木佳木业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5民初3183号之一申请人:固始豪木佳木业有限公司。地址:固始县史河湾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李某,男,1990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人固始豪木佳木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固始豪木佳木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的存款400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固始豪木佳木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固始县陈淋子镇九华竹木工业园房产(房权证号:固始县房权证陈淋子镇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固始豪木佳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的存款400000元。二、查封申请人固始豪木佳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固始县陈淋子镇九华竹木工业园房产(房权证号:固始县房权证陈淋子镇字第××号)。财产保全申请费2304元,暂由申请人固始豪木佳木业有限公司垫付。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光审 判 员  祝遵鹏代理审判员  朱新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钟长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