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2民辖终101号

河南蓬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红劳房屋��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蓬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红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辖终101号上���人(原审被告):河南蓬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号院*号楼*层。

法定代表人:薛山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红劳,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经济开发区。

上诉人河南蓬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红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6)豫1202民初25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蓬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河南蓬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在郑州市××区,本案应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涉案房屋位三××市××路与崤××处处,即合同履行地在三门峡市经济开发区,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管辖三门峡市经济开发区案件的审理,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辖管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范敏英

审 判 员  郭相耀

代理

审判员  杨 超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