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5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王琳琳与宇超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琳琳,宇超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5民初1483号原告:王琳琳,女,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被告:宇超,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原告王琳琳与被告宇超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王琳琳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琳琳的撤诉申请,出于其真实意思,属原告王琳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琳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王琳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连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穴艳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