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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5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王琳琳与宇超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琳琳,宇超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5民初1483号原告:王琳琳,女,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被告:宇超,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原告王琳琳与被告宇超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王琳琳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琳琳的撤诉申请,出于其真实意思,属原告王琳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琳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王琳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连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穴艳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