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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27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2737号原告郝某某,男,生于1947年8月1日,汉族。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70年9月14日,汉族。原告郝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郝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收。审 判 长 姬��峰审 判 员 薛  梅人民陪审员 吴 怀 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  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