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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18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和平申请执行段智新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和平,段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1883号申请执行人刘和平,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段智新,男,汉族,现住东胜区。本院在执行刘和平申请执行段智新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53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 智代理审判员 王 健代理审判员 孙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