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执9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姜大民与郑玉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大民,郑玉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909号申请执行人:姜大民,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克什克腾旗。被执行人:郑玉虎,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林西县。本院在执行姜大民与郑玉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华审判员 :宫浩然审判员 :王洪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庞占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