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4执9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姜大民与郑玉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大民,郑玉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909号申请执行人:姜大民,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克什克腾旗。被执行人:郑玉虎,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林西县。本院在执行姜大民与郑玉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华审判员 :宫浩然审判员 :王洪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庞占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