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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执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广州市立新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周军买卖合同纠纷2016执1055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立新纺织品有限公司,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字第105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立新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刘树壮,该司经理。被执行人周军,住湖北省蕲春县。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立新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及利息合共50588.98元,负担执行费65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车辆、房屋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军名下的粤A×××××东风牌小型汽车一辆,由于该车辆用途不明暂无法处理,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委托了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该院查明被执行人周军长期外出务工,家里无任何财产可执行,被执行人现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执字第1055号案尚未执行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伍卫东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家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