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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81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吕素兰、赵云飞、赵艳丽申请执行李楠、杨洋、王静交通肇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素兰,赵云飞,赵艳丽,李楠,杨洋,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恢14号申请人:吕素兰,女。申请人:赵云飞,男。申请人:赵艳丽,女。被执行人:李楠,男。被执行人:杨洋,男。被执行人:王静,女。吕素兰、赵云飞、赵艳丽申请执行李楠、杨洋、王静交通肇事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日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002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吕素兰、赵云飞、赵艳丽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1)兴刑初字第002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昭宁审判员  刘业旭审判员  谢振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静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