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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35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章水金与被告苏大少、张秀惠及第三人许秀宽、苏金榜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水金,苏大少,张秀惠,许秀宽,苏金榜

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3566号原告:章水金,男,汉族,1949年3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上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达舟,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大少,男,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张秀惠,女,195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永宏、李秋梅,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许秀宽,女,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第三人:苏金榜,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章水金与被告苏大少、张秀惠及第三人许秀宽、苏金榜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原告章水金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水金以双方当事人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水金撤诉。案件受理费2559元,减半收取计1280元,由章水金负担。审 判 长  陈凯思人民陪审员  张淑专人民陪审员  张利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苗玉速 录 员  李坤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