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民初35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梁延臣与被告丁海波、 丁海东修理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延臣,丁海波,丁海东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3595号原告梁延臣,男,汉族,1989年3月14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南二十里铺工程机械市场。被告丁海波,男,汉族,1983年8月10日出生,现住宝塔区柳林镇高坡村。公民身份号码:6127271983********。被告丁海东,男,汉族,1977年3月21日出生,现住宝塔区柳林镇高坡村。原告梁延臣诉被告丁海波、丁海东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丁海波、丁海东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丁海波、丁海东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延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88元,原告梁延臣已预交,实际免予收取。实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