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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民终4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于百成、高波、刘禄君、XX、吕树刚、李城家、尚桂武、张景杰、李宝堂、李海龙与安防运营服务(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讷河市金河出租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百成,高波,刘禄君,XX,吕树刚,李城家,尚桂武,张景杰,李宝堂,李海龙,安防运营服务(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讷河市金河出租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终49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于百成,男,汉族,1975年3月23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高波,男,汉族,1973年10月21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刘禄君,男,汉族,1967年3月1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XX,男,汉族,1981年5月16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吕树刚,男,汉族,1981年6月8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城家,男,汉族,1985年5月22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尚桂武,男,汉族,1966年3月18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景杰,女,汉族,1973年12月25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宝堂,男,汉族,1974年11月4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海龙,男,汉族,1976年2月23日出生。上述十名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勤,黑龙江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防运营服务(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2号融科资讯中心C座北楼17层。法定代表人:巩宪国,该公司总经理。诉讼代理人:王���新,黑龙江尔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讷河市金河出租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卫东街。法定代表人:陈玉杰,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于百成、高波、刘禄君、XX、吕树刚、李城家、尚桂武、张景杰、李宝堂、李海龙因与被上诉人安防运营服务(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安防运营北京分公司)、一审第三人讷河市金河出租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及诉讼代理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上诉人于百成、高波、刘禄君、XX、吕树刚、李城家、尚桂武、张景杰、李宝堂、李海龙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00元,减半收取625.00元,由上诉人于百成、高波、刘禄君、XX、吕树刚、李城家、尚桂武、张景杰、李宝堂、李海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维东代理审判员  李艳梅代理审判员  曹 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