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伍家岗执字第004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湛燕与赵昌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湛燕,赵昌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伍家岗执字第00408-1号申请执行人湛燕,女,198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被执行人赵昌中,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湛燕与赵昌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2014)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赵昌中向湛燕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自2014年3月1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因赵昌中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湛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昌中向其支付本金20000元、利息560元、诉讼费150元、迟延履行金246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赵昌中应向湛燕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477元(20000元×6%÷365天×145天)、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同时承担本案执行费248元,以上合计231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昌中的银行存款2317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亦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