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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10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春华与郝家成、郝兆青、张丁厚、张执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华,郝家成,郝兆青,张丁厚,张执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1047号申请执行人:王春华,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郝家成,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郝兆青,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丁厚,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执静,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春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郝家成、郝兆青、张丁厚、张执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齐晏商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丽明审判员  刘保国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