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81执7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周伦平与邱贵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2016)川1781执72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伦平,邱贵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81执724号申请执行人:周伦平,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邱贵学,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伦平与被执行人邱贵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邱贵学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干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邱贵学的存款137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武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岳顺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