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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刑初33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钟玉成钟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玉成钟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刑初336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玉成钟某,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保安,户籍地广东省遂溪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27日被逮捕。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6)3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玉成钟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玉成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6月9日,购毒人员蔡某(另案处理)电话联系被告人钟玉成钟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并约定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环涌东路安益坊1号对开路边交易。当晚22时许,蔡某去到约定地点,先支付人民币250元给被告人钟玉成钟某,被告人钟玉成钟某马上从他人处购得人民币200元的白色晶体1包,随后交付给蔡某。当被告人钟玉成钟某及蔡某准备离开现场时,被公安民警查获。民警从蔡某身上起获白色晶体1包、从被告人钟玉成钟某处起获毒资人民币50元(公安机关已经依法处理)。经鉴定,起获的白色晶体净重0.5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钟玉成钟某的供述及指认、辨认笔录;证人蔡某的证言及指认、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化验检验报告;毒品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告知书;手机通话清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移交涉案物品清单、处理物品清单;被告人钟玉成钟某的户籍证明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钟玉成钟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玉成钟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钟玉成钟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钟玉成钟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玉成钟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钟玉成钟某时,当场起获涉案苹果牌手机1部、吸毒工具玻璃瓶1个,该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移交涉案物品清单、处理物品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钟玉成钟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侵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玉成钟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钟玉成钟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系特情介入,在公安人员控制下交易,社会危害性较小,本院对被告人钟玉成钟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钟玉成钟某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对本案扣押的苹果牌手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对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5克、吸毒工具玻璃瓶1个,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玉成钟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9日起至2016年12月8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容桂派出所的苹果牌手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容桂派出所的吸毒工具玻璃瓶1个依法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销毁;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禁毒大队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5克依法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挺人民陪审员  钟玲芝人民陪审员  王 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家华胡健欣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1页共6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