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7执6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黄冯琳与高陵区榆楚镇吊北村六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冯琳,高陵区榆楚镇吊北村六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7执688号申请执行人黄冯琳,男,201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委托代理人黄雪艳,女,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高陵区榆楚镇吊北村六组。负责人黄晓锋,系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冯琳与被执行人高陵区榆楚镇吊北村六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高陵区榆楚镇吊北村六组的财务管理者高陵区榆楚镇吊北村村民委员会在高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楚分社账户中的存款26607.5元【该款系(2016)陕0117执688、689、348号案件共同划拨执行案款】。现申请执行人黄冯琳已将申请执行案款10400元领走。现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高民初字第015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其利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雪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