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执15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天峻昌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柳林县瑞林洗煤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峻昌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柳林县瑞林洗煤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8执15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天峻昌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红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柳林县瑞林洗煤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永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天峻昌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柳林县瑞林洗煤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西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天峻昌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柳林县瑞林洗煤有限责任公司在各商业银行无存款,无其他房地产及机动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向法院提供其他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西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情形消失后,本院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的期间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毅审判员 许 多 刚审判员 王 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斯琴白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