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117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杭州凤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温州神箭传媒有限公司、苏议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凤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温州神箭传媒有限公司,苏议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9民初11750号原告杭州凤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机构代码55518629-1,住所杭州市萧山区都市阳光广场3幢1单元1603室。法定代表人陈立。被告温州神箭传媒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8996602-3,住所温州市滨江街道中蒲路90号西首。法定代表人苏议安。被告苏议安,男,198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文成县。原告杭州凤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为与被告温州神箭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媒公司)、苏议安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成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传媒公司、苏议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8日,装饰公司与传媒公司签订《市场营销承揽合同书》1份,约定在合同期内,传媒公司向装饰公司提供能确保完成约定业绩足够数量和质量的客户平均每周4到5个。家装业绩200万元,或者公装类装修业绩400万元。装饰公司向传媒公司预付押金1.50万元,传媒公司提供的客户满2个施工单子后补齐押金3万元。合作期间,传媒公司提供的装修业主给装饰公司业绩完成200万元以上,押金作为传媒公司奖金。合作期间,传媒公司提供足够数量和质量的单子,装饰公司不能完成约定业绩的,合作时间到期后,传媒公司在30个工作日内退全部押金给装饰公司。当传媒公司因故出现停业、转股或其它经营模式状况,装饰公司的押金有权向传媒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苏议安收取。传媒公司必须提供有诚意的、急需装修的、档次符合装饰公司定位的准装修业主。合同签订后,装饰公司先后向传媒公司交付押金共计2万元。传媒公司曾向装饰公司提供装修客户,但均未实际成交。2016年7月29日,装饰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传媒公司、苏议安退还押金2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押金返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在庭审中,装饰公司放弃要求传媒公司、苏议安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装饰公司与传媒公司签订的《市场营销承揽合同书》、收据、银行转账凭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装饰公司与传媒公司签订的《市场营销承揽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装饰公司向传媒公司交付押金后,传媒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装饰公司提供能确保完成约定业绩的客户,装饰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要求传媒公司退还押金。传媒公司未按约定期限退还押金,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装饰公司要求苏议安共同承担退还押金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传媒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装饰公司的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温州神箭传媒有限公司返还杭州凤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押金2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杭州凤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温州神箭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雨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