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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1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吕纪平与袁磊、王华金等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纪平,袁磊,王华金,徐位君,官成开,袁峰渡,屠建江,潘年雄,上海雍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1178号申请执行人:吕纪平,男,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袁磊,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王华金,男,195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徐位君,女,196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官成开,男,198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袁峰渡,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屠建江,男,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潘年雄,男,1984年7月4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三穗县。被执行人:上海雍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5016647-3),住所地:嵊州市鹿山街道卡尔路999号。法定代表人:周传东。申请执行人吕纪平等八人与被执行人上海雍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嵊劳人仲案字(2016)第00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纪平等八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雍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支付工资等共计128967.70元。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雍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已停产歇业,且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上海雍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传东另案布控。申请执行人基于前述事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此案目前暂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财  江审 判 员 何  红  兵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期超(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