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81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覃贵文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贵文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881刑初42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贵文,男,196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桂平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18日被关押,2016年6月27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执行逮捕。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刑诉(2016)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贵文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式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贵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春节开始,被告人覃贵文在其位于桂平市社坡镇理端的家中一楼大厅内,提供赌桌、纽扣等赌具吸引群众参赌,并从中抽水获利。2016年6月17日,公安人员前来查处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覃贵文及前来参赌的满日清、满某等人。至案发时止,被告人覃贵文共获利人民币2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覃贵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材料、缴款存根等书证,证人满日清、满某、陈某、何某1、何某2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覃贵文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覃贵文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及赌具,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贵文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覃贵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庭审后,被告人覃贵文退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22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覃贵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覃贵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17日止。)二、被告人覃贵文退出的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二千二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周小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志远 关注公众号“”